6、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上下载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侦查机关提供的外汇牌价表等书证证明了薄熙来收受美元、欧元时相关外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价。
针对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被告人薄熙来所提其有关收受唐肖林贿赂及知晓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费用的两份自书材料系在办案人员施加的不正当压力和诱导下违心所写,该两份自书材料及之后与此相关的供述和亲笔供词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字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上述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以威胁、引诱、欺编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不予采信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被告人薄熙来所称受到的压力,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另查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两份自书材料,分别为薄熙来于2012年6月28日亲笔书写的《关于我和徐明经济问题的说明》、7月26日亲笔书写的《关于我和唐肖林之问的经济关系》。在《关于我和唐肖林之问的经济关系》中,薄熙来交代了其帮助唐肖林在大连驻深办与大连国际公司合并后启动深圳“大连大厦”建设、申请汽车进口配额以及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美元13万元和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在《关于我和徐明经济问题的说明》中,薄熙来交代了其帮助徐明的实德集团收购万达足球队,在星海清广场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实施实德石化项目,获得原油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以及知晓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费用的事实。庭审中,薄熙来将上述自书材料中交代的具体帮助事实辩解为公事公办,同时否认收受唐肖林钱款及知晓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费用的事实。综合全案证据,上述自书材料及其后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是薄熙来本人亲笔书写,且相关内容与证人唐肖林、徐明、薄谷开来等人的证吉及相关书证、物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认其书写内容的真实性。其当庭否认有关收受唐肖林钱款及知晓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费用的辩解不能成立。此外,薄熙来在《关于我和徐明经济问题的说明》中还写到,“印象里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谷开来闲聊,徐谈到在法国尼斯有套房子,环境很好,满漂亮,建议我们有机会去看看。我当时没在意,随口说,那有机会就去看看,散散心”。据卷宗材料反映,在薄熙来交代上述情节时,虽然徐明已经向中央纪委交代了其为薄谷开来购买法国别墅出资的事实,但并未提及三人谈论该别墅一节,薄谷开来的证言亦未涉及该情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根据中央纪委移交的薄熙来涉嫌通过薄谷开来收受徐明给予的资金用于购买法国别墅的线索进行侦查之后,薄谷开来在2013年1月20日的证言中初次证明其和徐明在沈阳家里观看枫丹•圣乔治别墅幻灯片及薄熙来下班回来一起观看的情节;徐明在2013年1月23日的证言中初次证明其在薄熙来家和薄谷开来聊天、观看法国别墅幻灯片及薄熙来回家后一起观看,其顺口说了一句“省长有时间去看看”的情节。上述情况表明,薄熙来交代其与薄谷开来、徐明共同谈论法国别墅一节,系在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交代的,并非是办案机关向其施加不正当压力和诱导后违心所写。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证人薄谷开来有精神障碍,其作证能力存疑,且其全部证言均形成于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可能是在某种特殊的压力下或者为了自身立功减刑而作出,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中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薄谷开来在2011年11月13日实施杀人犯罪时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鉴定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庭核实,薄谷开来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3月被羁押后,已无接触精神活性物质的条件。薄谷开来在证言中对于相关事实表述清晰、条理分明,当庭播放的薄谷开来作证录音录像亦显示,薄谷开来对办案人员的询问有明确的认知,语言流畅,表情自然,情绪稳定,其证言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认其具有作证能力且证吉真实。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薄谷开来作证能力存疑且其证言可能是在某种特殊压力下或者为了自身立功减刑而作出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不能排除证人徐明、唐肖林,王正刚、吴文康、王立军等人因被刑事追诉或者与薄熙来存在重大利害冲突而推卸责任的可能性,其证言的真实性存在疑问的辩解和辫护意见。
经查,上述证人均系亲历相关案件事实的人,其证言证明的内容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等相互印证,其中部分情节亦得到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的印证,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质疑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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