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证人王正刚的证言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书证有重大矛盾,内容虚假,不能证明王正刚确实向薄熙来请示过涉案款项的处理,不应作为定案根据的辩护意见。
经查,王正刚的证言所证明的其两次向被告人薄熙来请示涉案款项如何处理并提议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同意其与薄谷开来商议具体如何处理并就此事给薄谷开来打了电话,后其按薄谷开来的要求与赵东平具体联系办理转款事宜等主要情节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和书证均能够相互印证。其中,王正刚的多次证言、亲笔证词均证明其在2002年3、4月份两次到沈阳与薄熙来见面请示涉案款项的处理,薄熙来亦曾供认与王正刚有过上述两次见面,虽然薄熙来当庭又表示对于王正刚是否第二次向其请示记忆不清,但亦未明确否认此节;同时,王正刚前述证言中所提到的其向薄熙来请示的时问,与证人程岩的证言和相关书证证明的程岩与王正刚共同赴上级单位、返程时王正刚单独去沈阳的时间,薄谷开来的出入境记录反映的薄谷开来在境内的时间,相关书证证明的上级单位向艺声视听公司转入涉案款项的时间,均能够相互印证;王正刚当庭的证言对其与薄熙来见面请示涉案款项如何处里的事实再次予以证明,与其庭前证言、亲笔证词的相关内容一致,虽与其庭前证吉所证的见面时间略有差异,但不影响主要事实的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7、关于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所提涉案人民币500万元在流转过程中,有150万元被李石生挪用,并未进入赵东平账户,另有32万余元用于缴税,起诉指控赵东平收到500万元并按500万元追赃有误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在案证据,上述500万元在案发前确有150万元被李石生使用,同时在转款过程中有32万余元的税款支出,但该500万元系经被告人薄熙来同意由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具体商议如何处理,薄谷开来安排王正刚与赵东平协商后,王正刚通知工程所在单位将500万元直接汇入严志耕的公司,再由严志耕按照赵东平的要求,将500万元分别转入李石生的山河世纪公司、鉴知公司以及赵东平的昂道律师事务所。因此,该150万元系按照赵东平的要求转入李石生的账户,被李石生使用不影响该笔款项由赵东平代薄谷开来保管,已被薄谷开来占有的事实的认定。至于32万余元的税款支出,属于薄谷开来、王正刚实施侵吞公款行为过程中支付的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8、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熙来并未要求关海祥对王鹏飞立案调查,只是让关海祥弄清楚所谓薄谷开来杀人、王立军进入美领馆等事情的来龙去脉,其也不知道关海祥对王鹏飞立案调查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证人关海祥的证言证明其系按照被告人薄熙来的要求对王鹏飞立案调查,其还将薄熙来提出此项要求的经过告知了王廷彦,王廷彦的证言能够印证此节内容。同时,关海祥的证言还证明其向薄熙来汇报对王鹏飞调查以及王鹏飞将作为重庆市渝北区副区长候选人参加选举的情况后,薄熙来表示将与陈存根沟通取消王鹏飞的候选人资格:陈存根的证言也证明薄熙来告知其重庆市公安局正在对王鹏飞立案调查,要求不再将王鹏飞提名为副区长候选人;载有“鉴于王鹏飞涉嫌违法违纪,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建议不作为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内容的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资格的请示》亦经过薄熙来亲笔签批。因此,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无任何证据支持,与在案证据明显矛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9、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认定薄熙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信息的的证据不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证人翁杰明的证言证明其曾就重庆市委宣传部起草的关于王立军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疗”的微博内容向被告人薄熙来请示,经薄熙来同意后通知宣传部对外发布;证人车辉的证言证明翁杰明向薄熙来汇报工作后告知其薄熙来要求对外发布关于王立军正在住院休息治疗的消息,与翁杰明的证言相印证;证人周波、吴勇军等人的证言证明,周波将起草的微博稿报送给翁杰明后,翁杰明表示待其向薄熙来请示后再做决定,后翁杰明电话通知可以发布,上述证言也可以印证翁杰明关于曾就此事向薄熙来请示的证言内容。综上,认定薄熙来批准对外发布有关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信息这一事实的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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