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尋求改用途
他稱《基本法》第14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即《駐軍法》)第10條訂明,香港特區政府應當支持香港駐軍履行防務職責,保障香港駐軍和香港駐軍人員的合法權益。《駐軍法》第13條訂明,香港駐軍的軍事用地,經中央人民政府批準不再用於防務目的,無償交由特區政府處理;特區政府如需將香港駐軍的部分軍事用地用於公共用途,必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準。與此同時,特區政府應在中央人民政府同意的地點,為香港駐軍重新提供軍事用地和設施,並負擔所有費用。
黎棟國重申政府在施政報告已制定短中長期房屋措施,回應住屋需求。對於石崗機場附近地區的建築物高度限制,他指出該地於回歸前已是駐港英軍的軍事用地,回歸後交予香港駐軍繼續作防務用途,石崗機場在回歸前後均有淨空要求,參照國家和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現時淨空要求的覆蓋範圍已較回歸前減少約42%。他指建築物高限是為確保石崗機場淨空條件不受破壞,以保障飛行和附近居民的安全,亦是特區政府根據《駐軍法》規定,支持香港駐軍履行防務職責的措施,他申明政府沒有計劃尋求修訂有關高度限制。
短中長期房策已定
新民黨議員田北辰指出,槍會山軍營的三軍體育會在回歸後,已經沒有軍人或軍人家眷使用,部分用地作會所而非防務用途。黎棟國回應稱,槍會山軍營有獨特的歷史背景,是中英兩國政府在1994年達成協議,同意在回歸後按回歸前同等條件繼續運作。他補充稱,若特區政府希望將個別軍事用地改為公共用途,必須得到中央政府批準,特區港府並需另覓土地重置軍事設施。
就有議員又質疑中環軍事碼頭並非軍事用地,黎棟國重申,重置中環軍事碼頭,是要履行中英兩國在1994年就軍事用地達成的協議,當中環填海工程完成後,政府必須將碼頭歸還。而對於當局會否考慮優化石崗機場周邊空域的航道,使附近土地的建築物高度限制得以放寬,黎棟國表示,回歸前石崗機場是駐港英軍的軍事用地,並於回歸後交予香港駐軍繼續作防務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