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10日電/嗩呐演奏家,國家一級演奏員。歷任中央民族歌舞團樂隊隊長;業務處處長;團長助理。1999年任中央民族歌舞團副團長。
《新京報》報道,涉嫌私吞騰格爾等演出費、借工程收受好處費,中央民族歌舞團原團長貝宇傑此前一審獲刑15年,被北京市高院發回重審後,昨日上午北京一中院認定騰格爾一事系私演,以此認定貝宇傑將其貪污證據不足,因此改判10年半。
被控私吞勞務費拿要工程好處費
現年57歲的貝宇傑從2003年8月開始擔任中央民族歌舞團團長。此前檢察機關共計對他提出了三項指控。
據檢方指控,2005年貝宇傑在擔任中央民族歌舞團團長期間,甘肅省慶陽市舉辦香包民族文化節。該市領導通過貝宇傑請到了騰格爾等演員演出,後來慶陽市給貝宇傑打了9萬元作為上述演員的勞務費,這筆款項被貝宇傑私吞。
2006年中央民族歌舞團業務演出樓舞台機械工程招標,浙江大豐實業公司中標。2007年初貝宇傑在中央民族歌舞團附近的一個飯店,接受了該公司銷售經理許某給予的30萬元好處費。2010年10月,貝宇傑的兒子結婚時還接受了浙江大豐公司另一人員給予的1萬元禮金。
自稱收受好處費全部退還
對此,貝宇傑全都予以否認,稱2007年“大豐公司”中標後許某趁吃飯時給了他30萬元現金,隨後其多次打電話讓許某把錢拿走,但是許某就是不來拿。此後他將錢還給了大豐公司老板豐某,豐某給其打了收條。此外,其還辯解稱1萬元是禮金不是好處費,9萬元勞務費已分發給了相關演員。
行賄者打收條為其脫罪
2012年5月,北京一中院一審還是認定其構成了貪污、受賄兩項罪名,判刑15年。之後,北京市高院將此案發回重審。昨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對此案二審宣判,認定騰格爾等到慶陽演出是私演,因此所謂貪污9萬元公款證據不足,不過繼續認定其構成了受賄罪。
在法院采信的證據中,其中一項就是貝宇傑自稱收錢後讓許某把30萬元拿走,但許某本人否認,貝宇傑稱後來又退給了許某的上司豐某,卻在兩年多之後才讓豐某開具收條有悖常理,而豐某也承認這樣是為了給貝宇傑脫罪。
昨天宣判之後,貝宇傑及其家屬表示會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