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指出,透過和平協議的簽署,能夠使兩岸的法理現狀得到鞏固,也能將以上兩個現有的法理現狀確定下來,即雙方均接受“兩岸主權宣示重疊”這一法理規範,以及,在兩岸共有主權、共享主權的基礎下,相互接受彼此為一憲政治權。
對於如何落實和平協議,張亞中也提出了五點要求:
一、和平協議的內容必須是“合情合理”。如果損及任何一方的核心利益,兩岸和平協議根本沒有簽署的可能。
二、雙方政府要有意願。
三、民間要有推動的準備。追求兩岸和平不應該只是政府的權責,兩岸人民應該也有權利表達其看法。
四、和平協議的生效必須經由憲政程序,即兩岸政府所簽署的和平協議必須經由雙方憲政機關及程序的批准。
五、需要兩岸政府與人民的共同努力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