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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啟動第二階段清理黨內法規制度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13 09:36:51  


 
  背景資料

  黨內法規:“黨內法規”是個約定俗成的概念,我們常說“黨規國法”,“黨規”就是“黨內法規”。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 委、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範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黨內法規集中反映全黨意志,集中體現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對於維護黨內秩序、規範黨內生活、調整黨內關係,對於推進黨的建設、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確保全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高度統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黨內法規分類: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規定,黨內法規分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等7類,這7類名稱,反映黨內法規的基本內容、適用範圍和效力等級,對於黨內法規的制定、執行和遵守具有重要意義。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鬥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黨章在黨內法規中具有最高效力,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制定、修改並發布。黨的二大制定的黨章是黨成立後制定的第一個黨章,也是第一個黨內法規。現行黨章是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通過的,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對其進行了第六次修改。

  黨內法規概念由來:“黨內法規”這一提法由來已久,早在1938年,毛澤東同志就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上指出,為使黨內關係走上正軌,“須制定一種較詳細的黨內法規,以統一各級領導機關的行動”,首次提出黨內法規的概念。1978年,鄧小平同志在為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作準備的中央工作會議閉幕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國要有國法,黨要有黨規黨法。黨章是最根本的黨規黨法。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深刻揭示了黨內法規的地位作用及黨規與國法的關係。

  黨內法規清理工作:中央在1985年、1987年、1993年、1996年、1997年、2001年先後出台了6個關於嚴格控制機構編制、防止機構編制膨脹的文件,鑒於這6個文件的內容已被2011年出台的《關於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等新文件涵蓋,為避免新舊文件並存造成執行困擾,中央決定廢止這6個舊文件。中央在1989年、1994年、1999年先後出台了3個規範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黨內法規,這3個法規的內容與2011年出台的關於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新法規的內容不一致,因此,中央決定廢止這3部舊法規。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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