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新憲法第6條還規定:“本憲法及依本憲法所制定之合眾國法律;以及合眾國已經締結及將要締結的一切條約,皆為全國之最高法律;每個州的法官都應受其約束,任何一州憲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內容與之抵觸時,均不得有違這一規定。”不僅如此,新憲法第1條第10款還對各州的權力有著明確限制,如不得與外國締結條約或結盟,不得鑄造貨幣;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對進出口貨物徵收進口稅或間接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持軍隊或戰艦,不得與另一州或外國締結協定或條約。
如此一來,州政府還有什麼權力呢?的確,僅從字面上來看,各州從原來《邦聯條約》下中央政府的主人變成了新憲法下聯邦政府的傀儡。正因為如此,是否批准新憲法在各州引發了一場大辯論,因為新憲法只有得到9個州的制憲會議的批准才能正式生效。支持新憲法的一方被成為聯邦黨人,其代表人物是詹姆斯.麥迪遜,而反對新憲法的一方被成為反聯邦黨人,其代表人物是托馬斯.傑佛遜。前者發起了一場聲勢浩大的政治宣傳運動,並出版了一本文集,從各個角度闡述新憲法的種種好處,這就是著名的《聯邦黨人文集》。
反聯邦黨人的核心訴求是,新憲法必須包括一個權利法案,以保障個人權利不受聯邦政府的侵犯。而聯邦黨人也逐漸意識到,要是沒有權利法案,新憲法被各州批准的幾率很小。於是就有了新憲法的前十條修正案,它們被統稱為《權利法案》,於1791年底正式生效。
《權利法案》的前九條修正案涉及個人權利,而最後一條修正案則是美國聯邦制的憲法基礎之一。它原文如此:“本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分別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前面已經提到憲法明確列舉的聯邦政府的權力,也提到憲法明確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那麼州政府到底還有哪些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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