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當前反腐形勢,劉振偉建議加強研究反腐敗立法,推動制定預防懲治腐敗的綜合性法律。
陳國令委員也認為立法“要跟上”,過去5000元就得立案,現在貪污賄賂的數額越來越大,有的是50萬,甚至5個億,手段、形式都出現很多新的情況。
香港執業律師劉劍儀代表建議,建立完整的反貪污制度體系,組建一個獨立性和權威性強、不受干擾的反貪機構,“目前反貪污法律太散,操作上有很多問題”。
打“蒼蠅”
須從制度上防範貪污
來自基層的代表陳愛林對“蒼蠅”非常反感。他提到,現在村委會幹部把公章隨身帶在褲兜裡,不給錢、不給煙,就不給你蓋章,群眾的意見非常大。
曾任香港立法會主席的范徐麗泰委員講了一個故事:一個在外地工作並成家的人,到原居住地申請一張准生證,他要來回跑,後來實在太煩就給了工作人員1000元,立刻就辦好了。
范徐麗泰說,如果要抓這些小貪污行為的話,恐怕監獄、拘留所都擠不下了。因此,必須從制度上來防止貪污。
(文章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