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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村官成大貪:占大量資源 監管難觸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28 16:23:00  


 
  另一種形態,更容易成就“身家千萬”的村官。

  “那就是資源性腐敗——從村集體的土地、礦產和林業等資源中牟利。”支振鋒說,“而且,越是涉案金額大的村官腐敗,越是和資源關係密切。”

  河南省金水區人民檢察院曾發布數據稱,在1994年至2002年,其查處的村官職務犯罪案件中,發生在土地轉讓、資金管理環節的案件約占92%。今年上半年,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也發布調研結果稱,在2009~2012年查辦的44件村官職務犯罪案件中,逾七成涉及徵地拆遷領域,與開發商“互利互惠”,結成各種形式的利益聯盟,損害集體利益“肥”了個人,成為50名涉案村官的主要犯罪手段。

  浙江永嘉縣新橋村委會原主任餘乾壽,在拆遷和安置房項目中,貪賄3000餘萬元;深圳龍崗區村官周偉思,在舊城改造項目中曾涉嫌收受一房地產公司逾千萬元“好處費”……盤點近年一些知名的“小村官大貪”案件,很容易發現土地等資源的影子。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室主任黨國英分析,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加快,土地、礦產等資源市場價值激增,村官權力的“含金量”也急劇膨脹。“一些徵地項目對農民來說並不公平,鄉鎮政府需要村官的配合,起到‘中間人’的調節作用。農民和政府、開發商不直接面對面,村官‘壟斷’信息資源,可以從中找到有利可圖之處。”南開大學政治學系主任、農村政治學專家程同順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對村官的“監督之眼”去了哪兒

  頻發的村官腐敗催生一個疑問:“監督之眼”去了哪兒?

  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村民監督。其他村民自治法規規定,在村官日常權力運行中,民政部門管選舉、農委管集體資產和離任審計、違法違紀歸紀檢監察、土地征用由國土部門管……可謂方方面面都有監督者。

  “但是,看上去有不少部門管理,其實是‘多家管理誰都沒有管理’。”有學者將對村官的監管概括為“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

  來自村民的自下而上監督,首先“阻力重重”。

  “法律規定,村裡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村民會議,村委會只是常設執行機構。但現在,‘村民自治’往往變成‘村委會自治’。”支振鋒說。有學者撰文指出,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設計中,村委會“一支獨大”,權力機構不常設,監督村委會還要靠被監督人“召集”,以致有學者慨嘆:如果說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是“四駕馬車”,“絕大多數的村民自治,目前只完成了選舉環節,其他三個環節成了‘擺設’。”

  “農村‘熟人社會’的特點,加劇了這種監督困境。”程同順補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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