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1月15日電/李登輝涉“國安密帳”案,台北地院今天判決李登輝無罪。“最高檢察署”特偵組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究是否提起上訴。
台北地院今天判決李登輝無罪,同案被告劉泰英有期徒刑2年8個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報道,特偵組在2011年間認定李登輝、劉泰英涉侵占密帳公款779萬多美元,透過洗錢購買台灣綜合研究院辦公室及支付開銷,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兩人。
特偵組得知法院宣判結果後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究上訴的問題。
特偵組指出,起訴證據及理由均相當充分,包括前“國安局”會計長徐炳強所擬的報告書及備忘錄,內容是2002年3月間,“國安密帳”案經媒體揭露後,為應付“國安局”查帳,徐炳強與前“國安局長”殷宗文,在劉泰英陪同下,到李登輝大溪住處書寫,足以證明李登輝、劉泰英對這件“奉天專案”基金墊支情形知之甚詳。
特偵組說,本件遭挪用的公款是用於購買台綜院,與“國安局”外圍機構的“台綜院第四所”無關,有相關證人證述明確;若錢用於所謂台綜院第四所,何須大費周章,透過層層轉匯而以洗錢的掩人耳目方式支付?顯與常情不符,台綜院第四所的所有費用原本應由“國安局”以專案補助方式支應,實無以挪用公款方式支應的道理。
特偵組表示,台灣高等法院20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判決理由,也認為李登輝對本件公款支付予台綜院劉泰英的事,是知情且為核心決策人員,判決理由內並詳細說明其所憑的依據及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