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當前正值和平發展的黃金時期,正是促進兩岸人民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學習,共同增強中華文化復興的力量,促進兩岸文化的共同繁榮,兩岸民族的共同發展之重要時刻,兩岸本諸誠意善意,平等尊重、面向未來,面向全球化之原則,簽訂此一協議,以使兩岸文化交流得以長期化、機制化、深入化和法治化。
二、具體辦法
1.兩岸應成立文化交流平台,由兩岸主管部門委託相關團體,成立兩岸文化合作委員會,專責推動兩岸文化交流。
2.兩岸應針對現存兩岸之中華傳統文物依所有權、保管權兩者區分原則,研商機制化互展。兩岸可遵循文物所有權為中華民族集體所共有,保管權屬現行保管者所有,為展出順利,並造福兩岸人民,並以交流備忘錄的形式,促使各自之相關法律問題暫不作為。
3.兩岸應鼓勵、補助相關團體舉辦各類呈現文化特色之文化活動,提高兩岸民眾之文化素養,增進兩岸民族之理解和認識。
4.兩岸應鼓勵並保護兩岸學者交互進行田野研究,並提供資源、方便及合法之安全保障,鼓勵合作研究。
5.兩岸定期舉行中華文化學術研討,講座及辯論,提升兩岸中華文化之學術研究質量。
6.兩岸定期舉辦青年文化營隊,互訪、學習,提升兩岸青年之文化創造力。
7.兩岸應商討海外孔子學院和台灣書院具體合作事宜。
8.兩岸應互設文化代表處,以體現兩岸文化交流之機制化、有序化,有利於及時解決兩岸文化交流衍生之問題。
三、生效:
協議後,各依內部習慣之法制,完全程序,並通知對方,即時生效。
協議生效後,如遇疑義,由兩岸授權代表協商議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