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潘飛表示,兩岸也需要通過協定為文化產業發展提供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為雙方合作提升中華文化的競爭力提供保障。目前兩岸文化管理體制不同,實力不一樣,對文化發展的政策扶植力度也不相同,儘管台灣將大陸視為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腹地,但也擔心兩岸文化合作會導致台灣文化喪失獨特性,大陸資本進入台灣會導致台灣媒體、文化品牌成為中資品牌,並且憂慮大陸對文化事業的投入會導致台灣創意人才快速流失到大陸,以致喪失競爭力和優勢。而兩岸文化管理體制不同,使得雙方在文化交流及產業合作領域出現糾紛時,缺少合適、對等的主體進行溝通協商。解決這些問題,只能通過簽署協議,建立文創產業的保護機制、爭端解決機制等才能解決。
關於兩岸簽署文化協議,潘飛也提出了四點自己的思考。他說,首先,兩岸簽署文化協議應著眼于強化兩岸文化認同和民族認同,不應局限於解決文化交流和產業合作的具體問題。兩岸商簽文化協議應該是政治效益與經濟效益的有機統一。兩岸文化協議不僅要有相關制度性的規定,以保護相關業者的合法權益和創造性,更重要的是要有長遠的目標,應定位於通過文化協定促進政治互信,穩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互信基礎。大陸推動兩岸簽署文化協定,主要目的是期待在兩岸政治分歧尚未解決的情況下,通過深化文化交流增強兩岸對同屬中華民族和中華文化的認同,鞏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文化基礎。雖然台灣對簽署文化協議的重點與大陸有所不同,但在當前兩岸都用一個中國框架定位兩岸關係的前提下,兩岸具備條件在協定中明確提出簽訂該協定的宗旨是“鞏固和深化兩岸民眾的中華文化認同和民族認同”。
要達成此目標,一是兩岸要堅持用一個中國框架定位兩岸關係的共識,夯實反對“台獨”,堅持“九二共識”的政治互信基礎。一方面,台灣方面要解除對大陸籍文化交流推進兩岸統一的擔憂和戒心,達成兩岸文化交流不是對對方輸出意識形態的默契。和平統一符合兩岸同胞共同利益,兩岸都不應回避。兩岸從文化認同走向統一認同還有較長的路要走,文化所具有的政治屬性不應成為兩岸簽署文化協議的障礙,否則兩岸文化交流中面臨的名稱、旗號、兩岸文化主管機構負責人直接溝通聯繫等問題都難以找到解決之道,文化協議可能淪落為文化產業合作與爭端解決協定。
另一方面,台灣在要求大陸不能借文化交流對台灣進行所謂“統戰”的同時,也不應對大陸進行民主和自由化的滲透,向大陸推銷所謂的“新聞自由”、“宗教自由”等。二是兩岸要多強調兩岸文化的共通之處,少突出差異性和優越感。應共同宣揚兩岸文化同根同源、一脈相承的基本觀念。三是在兩岸重大政治分歧解決前,處理文化領域出現的摩擦不應過度政治化,儘量避免拉高到兩岸定位的層面來處理,那樣有違雙方進行文化交流的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