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公民提名” 可擴參與形式
儘管爭論仍激烈,但袁國強指出,社會大眾在互動過程中也令討論起變化,例如“公民提名”的討論,至今已衍生出“公民推薦”、“公民元素”等說法,大家開始進一步思考一旦“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是否有其他增加選民在提名階段參與的形式等。
“機構提名”是另一個爭議點。袁國強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訪港時,指出提委會所作的是“機構提名”,是為了解釋基本法四十五條提名委會的性質,“你叫它機構也好,單位也好,最重要是,不是指個人或個別成員,而是提名委員會整體去提名”。
他又透露,特區政府會在諮詢期內適時提出觀點,“相信很快會有資料”。
觀點不同正常 只要不違基本法
袁國強坦言,不同人士對法律問題有不同演繹很正常,不單是基本法,即使對香港其他法律,也會有不同觀點,“終審庭與原訟庭的意見可能不同,就算同一法庭內三個法官中也出現二比一,終審庭也並非五個法官意見一致”。
因此,特區政府在提出建議時,一定會在法律層面清楚說明,但最重要的是大家要抱“有商有量”態度,盡量尋求方法收窄分歧,並非堅持原則不討論,甚至“無‘公民提名’就中環見”,“討論重大議題是需要政治妥協,堅持原則不討論甚至無公民提名就中環見,又是否正確態度?”
袁國強強調,各界只要在不違反基本法,不推翻提名委員會權力的前提下,仍然可以有商有量,收窄分歧,先行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