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就以替政改找出路為幌子,設計一個讓香港居民(選民)在行政長官普選中行使實質否決權的方案。據說是要顧及香港居民(選民)的合理憂慮:普選行政長官的“前門”和“後門”都讓中央守住了,豈不是中央希望誰當行政長官,香港人只能接受?於是,就要讓選舉機制確保香港居民(選民)擁有“實質權力”,可以用選票表達對候選人“否定”和“不信任”。據說,這樣的設計可以避免香港居民(選民)在“爛蘋果”和“爛橙”之間作無奈選擇,同時,體現行政長官同時對中央和香港居民負責。
“港人守後門”替政改亂指路
不妨將此類設計簡稱為“港人守後門”。吊詭的是,恰恰就是其設計者,在當前政改谘詢中發表不少言文,支持按《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來制訂普選行政長官方案以確保行政長官候選人為中央所接受。至於如何準確理解行政長官同時對中央和特區負責,只要全面通讀《基本法》相關條文就不難明白。
的確,《基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如果僅看這兩條款,似乎行政長官對中央負責和對特區負責是對等的,由本地選舉產生和由中央任命也是對等的。然而,《基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特區與中央之間的憲制關係如此明確,怎麼可能將行政長官由本地選舉產生和由中央任命、對中央負責和對特區負責都等量齊觀呢?
政改受挫不是香港末日,而是香港“浴火重生”。
(來源:大公報 作者為資深評論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