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他指出,承運人如能證明事故發生不是它的過失或不當行為所致,以及承運人已經窮盡所有努力避免事故發生,就將影響承運人賠償責任的大小。
朱子勤認為,不管家屬接不接受索賠,馬航都應該提出一個索賠方案,包括賠償數額。她說:“我們現在需要了解馬航和保險公司的合同,這樣馬航的賠償數額就會有一個依據,所以很關鍵。”
以談判解決索賠成本低
《蒙特利爾公約》規定,失事航班的出發地、經停地和目的地均可作為起訴地。張起淮介紹,中國乘客家屬,有權選擇乘客經常居住地、旅行最終目的地、機票發售地、空運商所在地和空運商主要運營地進行起訴。既可選擇中國、馬來西亞,飛機製造商波音公司所在地美國或飛機發動機生產地英國,還可在飛機可能失事的地方越南、澳大利亞起訴,但如果事故發生在公海就不好說。
張起淮指出,起訴地不同,賠償標準也不一樣,應權衡利弊,綜合考慮訴訟時間、成本、賠償標準和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例如在美國起訴,賠償標準會比較高,但訴訟時間長,一般要在3年以上,加上律師代理費,來回的機票費等各種成本,獲賠的數額不見得比在中國起訴高。並且在美國起訴,馬航事故很可能會被美國法院以不方便管轄為由駁回,根據以往情況看,約80%的類似起訴都被美國法院以此原則駁回。
專家們建議,首先用談判的方式解決索賠問題,這樣成本相對較低。如果家屬對馬航的賠償方案不滿意,可再對馬航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