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10日電/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0日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這是國家首份以此為題的白皮書。白皮書全文如下:
前言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中國政府為實現國家和平統一而提出的基本國策。按照“一國兩制”方針,中國政府通過與英國政府的外交談判成功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香港從此擺脫殖民統治,回到祖國懷抱,走上了與祖國內地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寬廣道路。
香港回歸祖國後,“一國兩制”由科學構想變成生動現實。中央政府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辦事,認真履行憲制責任,堅定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繼續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繼續保持繁榮穩定,各項事業全面發展。“一國兩制”在香港日益深入人心,得到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的衷心擁護和國際社會的廣泛好評。
“一國兩制”作為一項新生事物,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開拓前進。回顧總結“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歷程,全面準確地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政策, 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有利於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有利於繼續推動“一國兩制”實踐沿著正確的軌道向前發展。
一、香港順利回歸祖國的歷程
20世紀80年代初,為實現國家和平統一,國家領導人鄧小平創造性地提出了“一國兩制”的科學構想,並首先用於解決香港問題。按照鄧小平的論述,“一國兩制”是指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體現了“一國兩制”構想,為中國政府在實現國家和平統一時,在某些區域設立實行不同於內地的制度和政策的特別行政區提供了直接的憲法依據。在經過深入的調查研究後,1983年初,中國政府就解決香港問題形成了十二條基本方針政策。“十二條”包括:1.中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地區恢復行使主權。2.恢復行使主權後,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香港設立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3.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法令、條例基本不變。4.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主要官員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原香港政府各部門的公務、警務人員可予留任。特別行政區各機構也可聘請英國及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5.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保障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6.香港特別行政區仍為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7.保持金融中心地位,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資金進出自由,港幣照常流通,自由兌換。8.特別行政區財政保持獨立。9.特別行政區可同英國建立互惠經濟關係。英國在香港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10.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簽訂協定。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簽發出入香港的旅行證件。11.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12.上述方針政策,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50年不變。
1982年9月24日,鄧小平會見來訪的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闡明了中國政府對香港問題的基本立場,指出主權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1997年中國將收回香港。在這個前提下,中英兩國磋商解決香港如何過渡得好以及15年後香港怎麼辦的問題。這標誌著中英關於香港問題的談判拉開序幕。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經過22輪談判後,在北京正式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中國政府還在聯合聲明中闡明以“十二條”為核心內容的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中英聯合聲明的簽署,標誌著香港進入回歸祖國前的過渡期。在13年的過渡期內,中國政府堅定不移地遵循“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緊緊依靠香港同胞,堅決排除各種干擾,有條不紊地推進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各項準備工作。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香港基本法。同年7月起草委員會開始工作,1990年2月完成起草任務,歷時四年零八個月。香港基本法的起草過程高度民主、開放,廣大香港同胞積極參與起草工作。在起草委員會59名委員中,來自香港各方面的人士有23名。起草委員會還委託香港委員在香港成立由180位各界人士組成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廣泛收集香港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1988年4月,起草委員會公佈香港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1989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香港基本法(草案),先後兩次在香港和內地廣泛徵求意見。香港和內地社會各界人士踴躍參與討論,其中,僅香港人士就提出近8萬份意見和建議。香港基本法體現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意志,凝聚了廣大中華兒女的集體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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