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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貪官百萬賄款捐往寺院 不只是司法困惑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6-12 09:47:40


  中評社北京6月12日電/今年59歲的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黃志光,此前一審被廣州市中院認定受賄錢物300萬餘元並非法持有獵槍等7支制式槍支,被一審判定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50萬元。後廣州市檢察院認為,黃志光曾收受一筆百萬賄款後捐往寺院,該筆款項也應構成受賄,但法院未予認定,遂提出抗訴。(6月11日《新快報》)

  華商報抗災作者舒聖祥的評論說,“受賄慈善”之類案例,之前已經發生過多次;輿論達成的一個基本共識是:受賄的歸受賄,慈善的歸慈善。正如丈夫刻假章救病妻的案例,情感的歸情感,法律的歸法律。黃志光受賄百萬捐寺廟,案情本身並不複雜,法院“其目的是為了捐資建佛,款項實際也系寺廟收取,黃本人沒有非法占有該筆款項的主觀故意”的認定,顯然模糊了受賄與捐贈的界限。

  顯然,只要嫌疑人接收賄賂,受賄行為就已完成,至於受賄者如何處置這筆錢,只要不是上繳或者退回,就不應該影響受賄犯罪的認定。黃志光將100萬捐給寺廟,屬於對受賄款項的處置;換言之,以慈善的名義受賄仍是受賄,這是一個基本的常識。

  當情與法陷入矛盾時,丈夫為救病妻私刻公章逃費能夠感動萬千公眾,卻無法“感動”法律;反過來,黃志光受賄百萬捐寺廟,公眾沒被感動,法律為何卻已被“感動”得稀裡嘩啦?受賄犯罪的界限必須是清晰的,惟其如此,才不至於留給貪官們很多的“後路”,使其認為東窗事發前還可通過散錢來“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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