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又以行政長官權力較外國市長大為例:香港特區及特區政府首長獲中央政府授權,其權力較紐約及倫敦市長大得多,“行政長官領導的特區政府是通過自己的法律;國際市政府只有簡單通則,並非通過自己法律。”
梁振英進一步解釋,“香港不實施全部的全國性法律,但紐約及倫敦是實施全部的全國性法律,說明香港首長比外國的,包括外國民主國家城市首長權力要大。這些權力來自何方呢?就是來自中央人民政府額外授權,因此,中央政府在基本法中有權任命行政長官,外面選舉是不需要其國家首長或元首任命,這亦說明特首權力及選舉沒有所謂‘國際標準’。”
他強調,無論“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也好,抑或基本法中有些地方比“國際標準”更寬鬆,政府也有責任,向大家解釋好及說明好基本法中的規定、人大常委決定的規定,“由於這些都是一些憲制性法律文件,可能市民大眾一時間不容易明白,所以,政府有需要做好解釋及說明工作。這個是我本人的工作,也是特區政府接下去要做的工作。”
無論訴求如何 最重要須根據基本法
梁振英舉例說:“這些包括甚麼呢?在香港普選的時候,是先由提名委員會提名,正如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所講的:提名權是專屬提名委員會的。因此,‘公民提名’是不符合基本法的,這個我們要繼續向市民大眾講清楚,亦有其他我們要講清楚的工作。”
被問到“公投”違反哪些條例,梁振英回應時說,用香港的語言來說,就是沒有法律基礎的意思,並不是說做這件事會有甚麼刑事責任,相信大多數參加“佔中”投票的市民,都不會贊成“佔領”和“癱瘓”中環,因為這個設計是犯法的,“‘佔中’是另一回事。因為‘佔中’整個設計是要癱瘓中環,利用癱瘓中環來向中央政府施壓。”
他強調說:“無論大家的意見如何,大家的訴求是如何,我覺得最重要的,最重要的就是根據基本法來行事,因為這個是我們憲制的基礎,無論是香港和中央關係,香港和內地的關係,又或者在選舉這個問題上,我想最重要的,還是根據基本法。”
梁振英最後強調:“2017年,我們有了第一次實行普選特首的機會,中央及特區政府、以至我本人都抱著莫大誠意和承擔,希望和香港市民一齊完成這個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