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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新疆“暴恐”不能一味“嚴打”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6-26 08:49:33


暴恐襲擊案發生後,烏魯木齊加強了巡邏。圖為5月24日的烏魯木齊街頭。
  中評社香港6月26日電/新疆發生的幾乎所有暴恐事件的暴恐團夥,都是在觀看暴恐視頻、被極端思想洗腦後,糾集在一起實施恐襲,而參與人員幾乎都是“80後”、“90後”年輕人,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5%左右。
 
  新加坡《聯合早報》6月25日載文《新疆“暴恐”不能一味“嚴打”》,文章說,新一輪的“嚴打暴恐”犯罪活動在新疆如火如荼展開,作為暴恐犯罪的重災區,新疆各地公安機關根據自治區統一部署,也開始新一輪的嚴打暴恐活動專項行動。此次行動的時間跨度將為期一年,希望通過打擊暴恐來有效震懾新疆日益滋生和猖獗的恐怖暴力犯罪。
 
“嚴打”的歷史缺陷
 
  此次新疆嚴打,很容易讓人再次聯想到上世紀中國內地開展的嚴打活動。“嚴打”是中國特有的政治詞匯,指一連串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簡稱。儘管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中國經歷了多次嚴打,但是多次嚴打中,仍然以1983年的第一次嚴打最為著名,爭議最大。
 
  1983年的嚴打有著特殊的時代背景。1978年以後的幾年裡,隨著中國社會的逐步開放,社會治安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為此1983年7月中共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在北戴河向公安部做出指示:“當前的各種嚴重刑事犯罪要嚴厲打擊,判決和執行,要從重,從快;嚴打就是要加強黨的專政力量,這就是專政。”
 
  根據鄧小平的指示,相關的政治和法律程序很快完結。1983年8月中央政治局做出了《關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隨後的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前者規定對一系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後者則規定在程序上,對嚴重犯罪要迅速及時審判,從嚴、從快、從重打擊“犯罪分子”的相關程序準備完畢。
 
  嚴打在維護社會治安穩定、打擊犯罪分子方面的作用毋庸置疑。在經歷了嚴打之後,大部分犯罪分子都會被抓或者被判,社會治安往往迅速好轉。但是嚴打的諸多方面也為世人所詬病,首先是嚴打期間出現了大量的“冤假錯案”。嚴打中公安、檢察、法院三家常常聯合辦案,偵查、起訴、審判三種程序合併進行。判處死刑的權限被下放到縣區一級的法院,同級的黨委領導可以直接決定判處死刑,冤假錯案的發生也就不可避免。
 
  其次是嚴打過後的幾年,在經歷了短暫的社會治安穩定之後,往往會迎來下一個犯罪高峰。在傳統刑事政策模式下,司法機關總是將查處犯罪案件的數量,特別是大案含量作為工作目標和衡量政績的標準,而普遍忽視預防犯罪工作。看守所、監獄等監管場所成了大染缸,一些原本惡習不大的輕刑犯、偶犯、初犯、過失犯、未成年犯進去後不但沒改好,反而惡習更深,回到社會後又重新犯罪,導致累犯、慣犯、重案犯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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