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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欣新:中央管治和港人自治不矛盾
http://www.CRNTT.com   2014-06-26 01:03:24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傳媒法與信息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員陳欣新(中評社 王永雪攝)
  中評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 林艷 王永雪)6月25日下午,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傳媒法與信息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員陳欣新參加在京舉辦的“香港白皮書座談會”發言表示,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與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並不存在法律邏輯上的矛盾。 

  “香港白皮書座談會”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學術報告廳舉行,由全國港澳研究會主辦,北京大學港澳研究中心、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協辦,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饒戈平教授主持。

  陳欣新說,《“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首次明確而清晰地論證,中央依法履行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全面管治權和憲制責任,有效管治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這對於全面準確地理解基本法至關重要。

  座談會中,陳欣新對中央的“全面管治權”與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性質、層級做出了解釋。他說,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是基於國家主權而產生的國家對其所屬地方的管治權,與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屬於同一層次的管治權。前者是中央層級或國家層級的政權在法律上的治權,是全體人民根據國內法上的“人民主權”原則通過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國家治權的組成部分;後者是地方層級的政權在法律上的治權,是中央政權通過法律或專門的授權決定授予特別行政區的地方治權。由於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源自中央授權,所以中央依法具有監督權。這種監督權又不同於特別行政區立法、行政、司法機關之間的監督權,前者是不同層級權力主體之間的監督權或隸屬型監督權,而後者是相同層級不同性質的權力主體之間的監督權或平權型監督權。

  陳欣新說,根據基本法第二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根據基本法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可見,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並未固有原生的權力,而是授權派生的權力,但這並不妨礙高度自治權的行使,也不意味著高度自治權沒有法律保障,更無法得出“中央擁有管治權和監督權就意味著高度自治的終結或一國兩制的死亡”的結論。在法治條件下,任何權利或權力都不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不論是中央的全面管治權還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都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這和權力的“全面”或“高度”無關。

  最後,陳欣新指出,在一國兩制條件下,中央基於國家層級的治權而擁有的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並不一定以中央直接管治具體事項或直接作為的方式落實,而是可以通過授權或指令的方式,由特別行政區相關機關運用高度自治權予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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