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屬走私被查,局長出面協調
法院認定,1996年到1998年期間,邵演峰利用職務便利,為花都區公安分局幹警麥某某經營該局下屬的華安貿易公司和花都華強海綿製品有限公司提供幫助,多次收取麥某某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60萬元。
麥某某交代,在何靖和邵演峰的同意下,他承包下了華安公司,和香港女商達成合作協議後,又成立了華強公司。何靖和邵演峰沒有投資任何錢,但可以享受一半的利潤。兩年間,麥某某交給何靖和邵演峰各約60萬元。
麥某某供述,讓兩位局長坐享其成,是很多事情需要他們協調幫助。諸如公司為了保證賺錢,難免偷逃稅。彼時,花都公安分局和海關業務聯繫緊密,何靖和邵演峰和海關關係比較熟悉,可以給予照應。
有證人證實,1997年,麥某某的公司一批40多萬元的貨物,被查出涉嫌走私。在何靖和邵演峰的“過問”下,公司僅被輕罰1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