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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朱巍:見義勇為被“刑拘”,讓人心寒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7-18 11:26:30


  中評社北京7月18日電/這起荒唐的刑拘案可以給社會提個醒,實現社會正義的基礎不僅在於有好法和好人,還在於好法有好的執行,好人有好的保護。

  近日,在深圳發生了一起“荒唐”的刑拘案,路見不平夜打色狼的小塗,卻被指控故意傷害而刑拘兩個星期,直至檢方做出“不予批捕”的決定後,小塗才被無罪釋放。

  儘管警方也做出“不留案底”、“不付藥費”和協助申請見義勇為獎勵的“補救”措施,不過,刑拘見義勇為者舉動仍遭到公眾的廣泛批評,事後警方的回應也值得商榷。

  警方稱“根據刑訴法、輕傷需立案”的說法站不住腳。我國《刑法》第20條明文規定了正當防衛適用條件:為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免受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行為,對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小塗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範圍,既沒有採取防衛過當的過激舉措,又沒有事後防衛或假想防衛。深夜之中出手相救本來就需要莫大的勇氣和正義感,即便是造成犯罪嫌疑人一定傷害,也是救助者意料之外和犯罪嫌疑人咎由自取,何來負刑事責任一說?

  正當防衛是法定免責事由,深圳警方也應明知這一點,卻執意片面適用刑訴法的立案標準,忽視見義勇為正當防衛的法定抗辯事由。現場立案調查之時,包括被害人在內所有相關人員都在場,被害人和小塗等人的口供也歷歷在册,警方卻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與他人不相符合為由忽略掉見義勇為的重要信息,這確實讓人不解。試問,難道犯罪嫌疑人能主動承認因猥褻受傷的事實嗎?現場被害女子的陳述加上小塗的口供難道還不能形成優勢證據嗎?

  即使以上供述都形成不了優勢證據或證據鏈,那麼也應本著疑罪從無的態度繼續調查,而不是先將見義勇為者小塗刑拘。如果說深圳警方對正當防衛的供述存疑,那麼在同樣條件下也不應做出對小塗刑拘的決定。警方表示,小塗承認了“踢人”的事實,再加上所謂“最可靠證據”,即猥褻者的輕傷,如此一來就構成對小塗刑拘的證據鏈。難道警方選擇性忘記刑法總則中正當防衛免責了嗎?“踢人”行為對制止深夜猥褻女子的行為來說,難道過分嗎?

  眾所周知,刑拘是需要強烈證據力的,刑拘法律後果可能會列入檔案。所以,深圳警方的做法至少是不夠嚴謹,尤其是在可能對見義勇為者蒙塵的情況下做出這樣的決定是值得商榷的。

  其實,深圳市在見義勇為和助人為樂立法中一直走在全國領先位置。去年深圳市曾率先出台旨在保護好人好事的《助人行為保護條例》,該條例通篇強調鼓勵好人好事的善舉,否定誣陷等以怨報德的行為。可是,同樣在深圳發生的這起荒唐的刑拘案卻使好人蒙冤,為壞人撐腰,實在令人惋惜。

  希望這起荒唐的刑拘案可以給社會提個醒,實現社會正義的基礎不僅在於有好法和好人,還在於好法有好的執行,好人有好的保護。如果好人沒有好報,那麼好法也就失去意義。任何時候都不能讓見義勇為者心寒。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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