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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受賄罪“為他人謀利”規定助部分貪官脫罪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8-03 10:22:02


 
  前述重慶基層檢察員檢察官就持此觀點。他表示在辦案實踐中,發現達到5000元門檻的人不在少數。但由於金額較小,立案通常會作微罪不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處理,但不立案,又面臨承擔辦案不力、放縱犯罪的責任。

  朱建華則擔心取消具體數額標準後,受賄罪成立標準會無限制提高。他認為,5000元標準如果得到嚴格執行,社會大致能夠接受,需要防止的是在法律規定的標準之外,再放大尺碼。

  在2004年時,黑龍江綏化馬德案發,涉及官員260多人。由於涉案人數眾多,當時綏化市委提出“5萬元以下不再追究”的措施,遭到了廣泛的詬病。趙學強律師就認為這種在執行立案偵查標準上的不統一,在有形和無形中提高了查處受賄犯罪的門檻,放縱了犯罪。

  劉明祥也認為打擊犯罪並非處罰越重越好,而是有罪就必定受到處罰。“只要有受賄,哪怕沒有到那個標準,也要進行降職、降級的行政處罰。”他表示受賄的人多,查處的人少才是受賄泛濫的原因,“如果能夠形成非常健全的反腐制度和機制,做到有罪必罰,大家就都不敢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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