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懂“法之所為”
對制度、法律的尊重,不意味著“制度迷信”與“法律迷信”。制度、法律都是人設計出來的,也需要人去執行。在這個基礎上,最根本要搞清楚的問題,是“為了誰”。以前有一個無知官員說“你是為黨說話還是為人民說話”,體現出腦子里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但同時,我們也要問一句:法律是為了誰?制度是為了誰?由誰來領導?
答案很顯然,由黨領導、為了人民。
但習近平對“領導”方式的表述是這樣的:“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帶頭守法”。在現有司法改革的進程中,“去行政化”已經成為趨勢,“讓審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原則已經寫進三中全會的決定。干預司法不是正確的領導方式,“依法執政”才是。
而從地方主政者到最高領導人,對於法治的作用,習近平一直是從保證人民利益的角度論述的。
比如,2006年,在浙江任職的習近平如此說道:“要圍繞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把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問題,作為推進‘法治浙江’建設的切入點,使‘法治浙江’建設一開始就惠及群眾,讓群眾感受到實際效果。”
而今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面對近年來矛盾叢生的信訪與維穩問題,習近平說:“要處理好維穩和維權的關係,要把群眾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解決好,完善對維護群眾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強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權威地位,使群眾由衷感到權益受到了公平對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維護。”
群眾利益,就是根本意義上的“法之所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