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19日電/中央明確提出要“把反腐敗鬥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必須從國家戰略和頂層設計的角度思考治理腐敗問題,從體制機制上探索遏制腐敗的對策。因此,在哪些方面需要改革和完善體制機制中的不足與缺陷,特別是體制設計、機制運行的構建思路是重中之重。
建議成立獨立的“預防腐敗署”
國際在線報道,國內大多數研究廉政建設的專家普遍認為,國內反腐職能部門與國外以及香港等地區廉政部門相比,最大的差異在於獨立性。如果成立“預防腐敗署”的最大特點就是具有了相對獨立性,有別於國外和香港地區的廉政公署,它不具有偵查手段,但它應具有一定的調查權,由人大授權,歸屬於人大直接領導,對人大負責,是人大防腐的辦事機構。由執政黨和民主黨派組成,分工上由執政黨負責,民主黨派參與 ;機構人員不擔任黨政機關任何職務;其職責是搜集和掌握信息並向紀委監察審計部門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
從當前反腐敗鬥爭的形勢看,加強機構重新設計、職責清晰劃分、功能準確定位十分必要。2009年2月,中紀委提出要在條件成熟的省區市成立預防腐敗局。甘肅率先成立。此後上海、湖南、河北、河南、四川、寧夏、北京相繼成立。按中央規定,國家預防腐敗局列入國務院直屬機構序列,在監察部加掛牌子,局長由監察部長兼任。下設辦公室,其職責由中紀委監察部預防腐敗室承擔。地方局長均由當地紀委副書記或監察廳長兼職。由此可以看出,這樣的設計還是在老框框中徘徊,預防腐敗局不是獨立的機構,是機構設置的重叠,因而難以起到“預防”的作用。
成立相對獨立的“預防腐敗署”是建立執政權之外的監督權體制。它屬於人民監督範疇,是實現人民監督的機構,是變同體監督為異體監督,對於執政黨來說是有益的,可以規避許多體制內妨礙懲治腐敗因素的影響。遵循中共主導、各民主黨派參加的原則,是一個非黨非政性質的防腐機構,利用民眾的各種個人信息和公開信息,對黨員幹部進行職務廉潔性監督。機構中一切工作人員凡是執政黨的由紀檢委監督,非執政黨的接受檢察院監督。總之,它重在防。
保證紀檢監察機關履職獨立性
目前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遇到的主要問題就是缺乏相對獨立性。2014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的《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深化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明確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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