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沒有直接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法律地位,但從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3款所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列入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的決定,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就相當於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由於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從憲法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來看,也不應當懷疑其法律地位相當於全國性法律。但在香港特區,如此重要的法律卻被認為是文件或文據(instrument),這不但不利於香港基本法的實施,也不利於香港廣大市民提高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認識。這需要香港特區律政部門通過加強對香港基本法的推介,糾正有些人的愚昧性。
至於香港的青年學生為何會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認識誤區,這種結果是香港錯誤的通識教育造成的,香港特區政府及其教育部門有更正職責。
回歸17年來,香港特區出了種種問題,現在只不過是種種問題的一次爆發。強震之餘,會有餘震。解決的辦法是從根本上雙管齊下,用《尚書.泰誓》上的話,就是“樹德務滋,除惡務本。”樹立香港基本法的權威,廣為人知,就是樹德務滋;用香港基本法來教育廣大市民,反駁對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惡意攻擊、懲治犯罪,就是除惡務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