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9日電/“佔中”人士長期大規模霸佔公共地方和道路,影響社會正常運作。大律師公會昨晚發表聲明,引用案例指示威者有機會犯法,無論動機如何崇高,“公民抗命”不能成為刑事檢控的答辯理由,示威者須隨時準備負上刑責。對於學聯早前形容有關憲制及法律原則的討論是“玩弄學生及市民的花招”或“瑣碎的法律細節”,大律師公會批評,這些講法公開詆毀法治精神,言論十分危險,希望社會能在基本法框架內理性討論政改。
大公網10月9日訊,大律師公會聲明說,參與佔領活動的市民大多以“公民抗命”為由,認定自己的行為合理,但公會引述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McEachern首席法官在R v Bridges案的判詞中指,“公民抗命”是一個哲學原則,而非法律原則,參與者一旦在過程中犯法被起訴,如果證據證明控罪,無論行為的動機如何崇高,“公民抗命”亦不能成為有關控罪的答辯理由,法庭也不會在審訊時對受審者的政治理想作出評價或裁決。
加國法官指出弄巧反拙
公會又指出,不同地方的司法機構,對公民抗命的看法有極大分歧,具爭議性,例如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法官Wood曾向參與公民抗命的被告人說過:“法律是你們唯一達至理想的工具,但你們透過故意不服從法律去尋求改變法律的行徑,反而威脅到法律的存亡。這等行為不僅是違法,而且完全是弄巧反拙的。”
另一方面,公會又引述現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說:“能包容這種抗爭或示威,是文明社會的印記。但違法者及執法者雙方都會認同一些相關的慣例。抗爭者的行為須合乎比例,並不會構成過度的破壞或不便,而且它們會以承擔法律制裁以證明他們信念真誠。警方及檢控官的行為亦會有所節制,裁判官在量刑時也會考慮抗爭者按良心而行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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