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馬英九的身上現在就已“揹”了幾個案子,成為“潛在被告”;只不過是因為他在“總統”任內享有“元首”刑事豁免特權”,而得以“逍遙法外”。一旦他的“總統”任期結束,尤其是二零一六年的“總統”大選是由民進黨提名的候選人勝出,馬英九可能就立即遭到檢控。
實際上,現在已經知道的涉及馬英九的案件,就有律師黃帝穎連續三次按鈴告發他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黃帝穎告發的理由及依據,是基於前“行政院長”陳沖曾對外說,馬英九告訴他每個月至少捐出一半薪水,但經查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監察院”公報》所公佈的財產申報資料,馬英九的存款比八個月前增加三百八十九萬餘元,平均每個月存款超過四十八萬元,高於月薪四十七萬六千一百六十九元,馬英九的存款大於收入的理財之道。而且他還每月捐出一半薪水居然每個月都還能存下四十八萬元,顯然有二十四萬元來源不明。
黃帝穎頭兩次向特偵組告發馬英九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後,特偵組都認定“陳沖當時是憑印象亂說話”,馬英九未必是每月都捐出一半薪水,亦即無主觀貪污犯意,黃帝穎的告發是不具事實與理據,因而不予受理而結案。但黃帝穎卻認為特偵組未執行法定調查義務,有包庇馬英九之嫌,與偵辦林益世個案的標準不同,因而於去年七月十七日向台北地檢署按鈴告發。台北地檢署收到檢舉後,交由檢察官偵辦。但因馬英九是現任“總統”,依法享有“元首”刑事豁免特權”。因而檢察官將該案暫結,待馬英九卸任後再分案偵辦。這個裁定實際上已是把馬英九視為“潛在被告”,為馬英九卸任後,台北地檢署將會就此案追訴馬英九埋下伏筆。倘台北地方法院經審理後裁定馬英九罪名成立,就將難脫牢獄之災。
另外,在去年十一月初台北地檢署經一個多月偵辦,依“洩密罪”起訴“最高檢”察總長”黃世銘時,民進黨主席蘇貞昌就在黨中央舉行記者會,聲稱馬英九、江宜樺是黃世銘的“共犯”;現在馬英九因是“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依法除“內亂外患罪”外,不得起訴,但在其任期屆滿後應當予以追訴。從蘇貞昌這一殺氣騰騰的講話中,可知民進黨一直在籌劃追殺馬英九,待馬英九卸任後,即以早已準備好的“黑材料”告發他,讓他吃官司並將他送進牢房。倘民進黨在二零一六年能夠再次實現“政黨輪替”,馬英九的這一劫,肯定是將會躲不過。
實際上,台灣政壇上一直有傳說,民進黨正在組織相關人員,搜集馬英九涉嫌其他各種犯罪的“事實”,而且也有了一些“收獲”,因而不排除馬英九在卸任後,就一併告發他。總之,馬英九將民進黨的“總統”陳水扁送入監牢,民進黨也不會“客氣”,必會想方設法以同樣的方式予以“回報”,儘管馬英九所涉嫌“犯罪事實”的性質,與陳水扁並不一樣,但這個“仇”是一定要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