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違憲審查應如何執行?
事前事後審查可同時抓
王公義指出,在憲法監督機關審查處理違憲案件上,存在兩種不同方式。第一種是事後審查,即在規範性文件頒布實施之後進行審查,大多數國家採取事後審查的方式。第二種是事前審查,即在規範性文件頒布實施以前,先由憲法監督機關進行審查,採取事前審查制度的國家很少。
在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與憲法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範性文件,這屬於事後審查的方式。但憲法同時規定,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要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這就帶有事前審查的性質,“我認為應該事前審查、事後審查兩手同時抓。”
王公義稱,在進行違憲審查後,要作出是否違憲的結論,“這種結論一般都具有強制性,被宣布為違憲的法律法規,就要撤銷。”
關於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問題,王公義說:“我們現在有一個問題,就是用大量的司法解釋來代替法律解釋,有時甚至代替了憲法解釋,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他說,全國人大制定了憲法和法律,就應該自己來解釋,過多採用司法解釋的方式,就把司法解釋變成了立法。
聲音
把憲法修改好、完善好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把廣大人民群眾的憲法意識培養起來,讓憲法真正步入我們的生活。——楊偉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
憲法意識要以上帶下,率先垂範。落實憲法就是要把百姓的權利和保護的方法以制度的形式加以確立。
——馬懷德(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
憲法權威就是憲法得到全社會普遍的認同、自覺遵守、有效維護的一種理念、文化與力量,表現為憲法至上,所有的公權力、國家活動都要受憲法的約束。
——韓大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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