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獲刑13年6個月 沒收非法所得
北京鐵路運輸法院認為,張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對張某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張某的罪名成立,唯認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數額有誤,予以更正;張某經電話傳喚後,主動到檢察機關接受詢問,如實供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為此,北京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0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在案扣押的受賄款20萬元及其非法所得613萬餘元予以沒收。
張某提起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張某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數據有誤,本罪構成犯罪主體應為國家工作人員,而張某2005年已經退休,所以相關財產數額計算的截止日期應為2005年1月之前。張某稱有部分收入來源為評審費,這部分收入不應該認定為非法所得。
張某的辯護人則表示,張某系自首,且歸案後確有悔罪表現,其不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在5年以下量刑,綜合考慮其情節,可適用緩刑。
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張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張某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應予懲處。
綜上,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