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參與非法集結的最高刑罰是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循簡易程序定罪,可監禁三年;但判刑多少,要看在參與中的角色有多重;若被告同時被控組織非法集結,罪成後的刑罰可能更接近最高刑罰。
他指法律上沒有定義何謂“組織”,如有份召集、鼓勵大家參與;又或有系統整理佔領設備,在法律上都可推論為“組織”。
過往非法集結的判罰都不算重,通常只是罰款,或短期監禁,但若涉及組織非法集結,就要看案件本身判刑,如黑社會俗稱的“晒馬”,通常被告都會被判監禁;與佔領運動不同,當時人稱自己是參與有崇高目標的公民抗命,可能獲減刑;被告是否認罪又影響減刑因素,難以預計佔領組織者會否入獄及入獄多久。
郭紹傑本身是公務員,又在病假期間參與佔領活動。公務員事務局新聞組表示,如公務員被刑事定罪,當局會按既定程序,在研究判案書後,考慮對有關人員採取適當行動,包括紀律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