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袁本樸看來,通過這一機制對省級檢察長一把手進行監督,是一種很好的創新。權力不受監督就會像脫韁的野馬,最高檢採用這種方式,進一步強化和改進了對省級人民檢察院一把手的管理和監督。
于世平認為,省級檢察長是本地區檢察工作的決策者和組織者,責任重大。檢察長的領導能力、作風狀況和決策水平,直接關係著檢察機關的工作狀態和隊伍面貌。述職述廉報告工作制度,既加強了對檢察長的管理監督,又促進檢察長全面履行領導職責,帶頭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廉潔自律規定,不斷提高領導和推進各項檢察工作科學發展的能力。
據了解,為推動省、市檢察院逐步推行該項制度,最高檢專門印發《關於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述職述廉報告工作的規定》,明確上級人民檢察院安排下一級人民檢察院述職述廉報告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終採取會議報告的方式進行。根據工作需要,上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在重大活動和重要任務完成後,安排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進行專項述職。
“下級檢察院檢察長向上級檢察院述職述廉報告工作走過5年,已成新常態,對於加強上級院對下級院領導班子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推動檢察工作科學發展起到積極作用。”最高檢政治部有關負責人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