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稿還明確防範恐怖襲擊的重點目標的確定標準,增加恐怖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未能到達現場時軍隊、武警相應人員行使現場指揮權的規定等。
5 保障
盤問檢查傳喚需要依法進行
一審時有常委會委員提出,反恐怖主義立法要處理好反恐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強化執法規範,防止侵害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審稿就此做出相應修改,在涉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使用電信和互聯網的技術接口的規定、採取技術偵察措施的規定和關於查詢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規定等條款中,增加或完善了批准程序,並明確盤問、檢查、傳喚等措施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
此外,對責令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遵守的約束措施的規定,二審稿明確了批准程序、適用情形和期限,調整了約束措施。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