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清理調整行政職權。在全面梳理基礎上,要按照職權法定原則,對現有行政職權進行清理、調整。對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職權,應及時取消,確有必要保留的,按程序辦理;可下放給下級政府和部門的職權事項,應及時下放並做好承接工作;對雖有法定依據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法定依據相互衝突矛盾的,調整對象消失、多年不發生管理行為的行政職權,應及時提出取消或調整的建議。行政職權取消下放後,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五)依法律法規審核確認。地方各級政府要對其工作部門清理後擬保留的行政職權目錄,按照嚴密的工作程序和統一的審核標準,依法逐條逐項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審查。需修改法律法規的,要先修法再調整行政職權,先立後破,有序推進。在審查過程中,要廣泛聽取基層、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審查結果按規定程序由同級黨委和政府確認。
(六)優化權力運行流程。對確認保留的行政職權,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則,制定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切實減少工作環節,規範行政裁量權,明確每個環節的承辦機構、辦理要求、辦理時限等,提高行政職權運行的規範化水平。
(七)公布權力清單。地方各級政府對其工作部門經過確認保留的行政職權,除保密事項外,要以清單形式將每項職權的名稱、編碼、類型、依據、行使主體、流程圖和監督方式等,及時在政府網站等載體公布。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其權力清單由其上級部門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審核確認,並在本機構業務辦理窗口、上級部門網站等載體公布。
(八)建立健全權力清單動態管理機制。權力清單公布後,要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情況、機構和職能調整情況等,及時調整權力清單,並向社會公布。對權力清單未明確但應由政府管理的事項,政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需列入權力清單的,按程序辦理。建立權力清單的動態調整和長效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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