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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法治開啟中國新三十年改革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5-16 00:23:08


 
  反腐無疑是2014年的最熱關鍵字之一。腐敗是人類政治頑疾,民主或非民主政體均深陷其中,程度不同而已。對腐敗的共同反對構成中國海外反腐與刑事司法協助體系建構的理性基礎。反腐在中國古典治理中亦屢見不鮮,成為執政者重塑政治合法性、溝通天命與民意屢試不爽的治理術。新中國建國以來的反腐自1950年代初天津的劉青山、張子善案開始。儘管腐敗形勢因各種體制與社會原因而日益沈重,但執政倫理中對腐敗的“零容忍”並未改變。改革開放時期曾有經濟學者從功能主義角度論證“腐敗”有理,有利於克服轉型期的制度短板,搭建經濟發展的非正式制度平台,但從政治合法性角度而言,執政者顯然已感到得不償失。既往各屆執政者也屢有反腐運動,但力度和持久度均不如此番反腐。原因在於,一方面腐敗日積月累,存在系統化和根深蒂固之勢,在侵蝕國民財富的同時亦可能嚴重危及事關國家安全之戰略部門的基礎性能力,成為國家安全隱患和漏洞;另一方面,腐敗導致民怨沸騰,嚴重削弱政治合法性,敗壞政治體基本倫理,有亡黨亡國之虞。

  因此,此輪反腐,有著更新政治體合法性並重建民意支持度的戰略意圖。此外,反腐也逐步注意了對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運用,強化了紀委的獨立性以及與司法程式的溝通性,但並未完成法治轉型,其“威權反腐”的傳統治理特徵依然突出,這本身也構成中國法治的重要問題。不過,轉型期法治需要動力和特殊機制,威權的適當與合理的運用既無法避免,亦有其情境合理性所在。歲末盤點,周徐蘇令“四虎”伏法,實為反腐重大成果,亦突破了“刑不上常委”的政治慣例,至少在法律平等意義上向前推進了一大步。中國歷來並非無法,而是特權壓制法律,法律馭民而不馭官,法制片面實施和高度工具化,既未能實現“一斷於法”的法家理想,更無接納轉化法治之價值理性的制度通道。

  當然,威權反腐的問題並不因立竿見影的反腐成效而被取消。這實際上提出了一個嚴峻的反腐深度法治化問題,即為了使反腐獲得長效機制和持久動力,如何將威權反腐的機制與方法制度化和程式化。反腐的另一面向是道德歸責的興起,比如“通姦”情節的引入,顯示了“德治”面向。此外,獵狐行動式的海外反腐與刑事司法協助,有效開闢了反腐的第二戰場,將與人類利益為敵的腐敗分子置於無可逃遁之境。

  民間面向,“死磕”現象在中國刑事司法過程的興起並非偶然,社會與官方應該漸然適應。“死磕派律師”之所以有市場,在於中國司法過程的合法性存在漏洞,法官行為在程式上存在缺陷,有刺可挑。如果法官嚴格依法裁判,則律師無處“死磕”。問題的癥結在於,中國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導致案件審判的利益牽連過於複雜,常常發生偏離程式和枉法裁判之事,造成眾多冤假錯案,引發涉訴信訪。“死磕派律師”抱團跨區辯護,乃一外生護法力量,成為破壞地方利益的攪局者,儘管為地方權力所不喜,但執政者與中央權力應基於法治統一和權威性的整體利益而予以理解和支持。這種公益與理想取向的法律人群體在歐美法治轉型中亦大有作為,成為法律變遷與完善的重要社會機制。這是法治建設不可或缺之代表性力量,其出現與作為表明中國法治已獲得勃勃之社會生機。

  至於司法系統關於“擾亂法庭秩序罪”的擴容提議,則是司法權不自信和自我威權化賦權之舉,與法治社會精神不盡符合。其實,司法權威尚有另外一種“自發”型增長模式,比如近期病故的上海高院副院長鄒碧華就以精湛的司法技藝以及與律師合法合理溝通的實踐技巧而贏得了包括律師在內的整個法律共同體的認可與尊重。權威發自內心認可才最為持久鞏固。對於司法權威而言,我們需要更多的“鄒碧華”,而不是更多的體制性賦權式的法律“刀把子”。事實上,如果法官更像法官,律師也必然會更像律師,“死磕”現象興起所提出的真問題似乎並非司法制度權威不足的問題,而是法官自我規範化的問題。“死磕派”律師群體的出現,既表明了中國“法律人共同體”深度建構的理性自覺,亦體現了律師以法律程式倒逼法官規範司法從而整體建構中國法治傳統的正當期待。對於死磕現象,中國的法院、法官與司法體制應多些反思與改進,少些對抗與壓制,以公正司法服人。

  當然,新三十年的“法治建設”尚屬於“普通法治”層面,側重司法權規範建構和普通法律標準化實施,尚未直接或根本觸及“憲制”層面。在中國改革的法治優先論與民主優先論長期爭執不下之際,十八屆四中全會的依法治國決定似乎給出了明確答案,即法治優先建設,以法治保障民主有序改革和發展。因此,在法治所開啟的新三十年改革中,一方面要防止法治在安全、威權、工具主義、功利主義等國家理性因素作用下倒退回“法制”,成為商韓法家之法,成為威權統治更理性化和更有效率的工具;另一方面要注意在法治建設中逐漸歸類和正名法治的“價值理性”,建立護衛法治的規範價值系統,包括對自由與人權的肯定,對公開和參與的支持,對司法自主性的守護,對憲法與法律權威的尊重,對正當程式的追求。

  在法治體系日漸鞏固之時,應逐步開放民主政治領域,因為沒有民主的法治很容易與“威權”纏綿,喪失正當性標準和週期性檢驗機制。法治不可能完全吸納民主,行政也不可能完全吸納政治,否則香港就不會發生為追求普選而以中度違法為特徵的“佔中”了。在一個健全治理體系中,政治的歸政治,法律的歸法律,政策的歸政策,由憲法統攝之,以公民美德監督之。當然,在憲制改革與民主化結構性展開之前,在法治體系深度建構之時,各種民主的基本設施建設亦不可人為拖延或擱置,需知民主政治與公民參政技藝不是一天煉成的。基層自治與基層選舉、人大代表專職化、立法公開與參與、行政民主、參與式績效評估、人民陪審制改革等等,皆為民主訓練與公民養成之所。只有在法治秩序下循序漸進,民主化才不會是秩序崩盤的災難,而是政治轉型與合法性再造的福音。

  未來三十年是建構“新法治”的改革創新過程

  總之,中國法治的自主性與經驗層面的獨特性、多樣性決定了2014年開啟的未來三十年中國法治進程不可能照搬任何外來經驗,也不可能復辟任何舊有經驗,而必然是一個建構“新法治”的改革創新過程。執政者、法學家、法官、民眾甚至“死磕派”律師均為這一過程的奠基性力量。新年伊始,我們共同守望共和國“新法治”的美好時代。儘管法治與革命相互反對,各有其正當邏輯與適用範圍,但在理想性上均為對某種規範體系的認知與實踐。二十世紀是革命的世紀,中國與世界皆然。因此,“告別革命”就不僅僅是改革初期中國政治進程的局部自覺,而是一種貫穿世界歷史的時代精神。二十一世紀的中國,法治儼然是“告別革命”的邏輯結果與理性選擇,是一種新生的生機盎然的時代精神。順之逆之,各有選擇,但時代進步潮流不可逆轉。

  比較而言,在政治轉型中,秩序基礎差、政體脆弱的國家易於發生“顏色革命”,在法治未形鞏固之時匆匆“民主化”,結果造成秩序崩盤和無窮盡的政治週期性震盪,“顏色革命”諸多國家有此不幸。而在威權秩序井然、執政者保有政治自信與改革意願的條件下,法治優先奠基恰恰體現了一種政治改革與民主轉型的自主性格與審慎品質。福山所謂的現代國家三大支柱因素“國家能力、法治、責任制(民主)”框架儘管不完全或主要不是提取自中國經驗,但對於解釋中國發展轉型路徑深具潛力。以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及整體中國歷史發展而言,似有“循序漸進”式的福山框架與歷史邏輯貫穿其中。在主要依據內部政治決斷與自主選擇而進行的政治現代化過程中,法治顯然成為規訓威權、重構秩序、保障自由、推進有序民主的中樞性系統。

  而今日由法治開啟之中國新三十年的“制度建設”階段,實為中國政治現代化最最關鍵的一大環節,是威權政體轉向民主政體的理性通道,其成效與前景自然要相對優越於外力主導下的跳躍式“民主化”。當然,這一過程必然充滿曲折反復,價值之爭與制度博弈將日趨激烈,國家與社會關係發生結構性重整,公民權利意識與民主意識日益高漲,而治理技術與公共話語體系亦將發生重大變遷。成功接受並適應這一必然到來的歷史性挑戰,以法治鞏固國基,更化秩序,提升文明,保障自由,是中國順利應對“三千年未有之變局”及平穩渡過“歷史三峽”的不二法門。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5年4月號,總第2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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