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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網信辦信息服務管理局局長范力(中評社 王永雪攝) |
中評社北京4月29日電(記者 王永雪)國家網信辦昨日發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約談工作規定》(簡稱“約談十條”),國家網信辦信息服務管理局局長范力對中評社表示,“約談十條”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約談工作的具體實施有明確的程序規定。在網絡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管理中,既要注重事前的約談,也要注重事後的依法處罰。
范力對中評社表示,“約談十條”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約談工作的具體實施情況有明確的程序規定。事前,要提前告知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情形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約談的事由、時間、地點、參加的人員;同時要有兩名以上的執法人員進行約談,並且要主動出示證件,要做好相關的約談內容記錄。
范力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出現通過采編、發布、轉載、删除新聞信息等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未及時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投訴、舉報等行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可對其主要負責人、總編輯等進行約談。
范力認為,在網絡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管理過程中,要採取一種綜合管理措施,既要注重事前的審批、許可,也要注重事中的監督管理,以及事後的依法處罰。
范力也在新聞發布會上強調,約談是對發生嚴重違法違規情形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除依法處罰外,採取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實施約談與依法處罰並不矛盾,不是以約談替代處罰,約談後不再處罰;同時,也可以避免只是單純地一罰了之、以罰代管。進行約談是為了加強指導監督,幫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認識問題、改正問題,更好地依法開展服務,目的是為了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企業和行業的健康發展。
此外,范力表示,出台約談規定,是為了保護和促進正當的言論自由。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新技術、新應用不斷湧現,每天通過互聯網傳播的信息非常巨大。目前,互聯網已經成為中國網民表達自己言論、訴求的重要渠道。同時,中國的憲法也規定公民有言論和出版自由,但這種自由在任何國家,在國際通行上都有法律邊界。公民在享受言論自由時,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