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普選法案的規定民主、開放、公平、公正,是最佳普選制度。4月22日特區政府提出的普選法案,貫徹落實了基本法和“8·31決定”,這套普選制度是民主、開放、公平、公正的,是切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最佳普選制度。首先是民主。這套普選制度,不僅講選舉階段的民主,還講候選人提名階段的民主。提名委員會由四大界別1200人組成,涵蓋社會各界的精英,具有廣泛代表性,這是提名程序民主性的基礎;參選人要獲得過半數提名委員會委員支持成為候選人,如前所述,符合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提名產生2-3名候選人,排除了只有一名候選人自動當選的情況,保證了行政長官人選都要經過一人一票選舉產生,保證了選舉的競爭性,符合選舉民主的核心要求。其次是開放。在這套普選制度下,符合法定的行政長官任職資格的人,都可以向提名委員會委員爭取提名,也就是說,提名程序是完全開放的。在爭取提名的過程中,不少於120名且不多於240名委員聯名推薦是公開、透明的,雖然最後提名階段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但特區政府在公布普選法案時已經提出,提名委員會提名過程中,將提供適當的平台讓參選人有公平以及充分的機會向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以至廣大市民大眾解釋其政綱和理念,爭取支持,確保參選人爭取提名的過程是公開透明的。第三是公平。
這套普選制度對任何符合法定資格的人爭取提名沒有任何不合理限制,在此基礎上,提名制度在四個層面體現了平等性:一是任何符合法定資格的人都要以個人身份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身份是平等的;二是任何符合法定資格的人要成為參選人,都必須有不少於120名且不多於240名委員的聯名推薦,“入閘”的條件是平等的;三是任何人獲推薦成為參選人之後,都可以在同樣的平台上向提名委員會以至香港社會解釋其政綱和理念,爭取支持,機會是平等的;四是參選人必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才能成為候選人,“出閘”的條件是平等的。最重要的是,按照普選法案的規定,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意味著其組成人員的背景是高度多元化的,任何政治團體或利益團體都不可能控制提名委員會,確保了上述平等性的實現。第四是公正。在這套制度下,我們希望而且相信提名委員會不會把與中央對抗的人提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但說到底,普選法案把提名權賦予1200名香港各界人士組成的提名委員會,由這個委員會來判斷參選人是否符合愛國愛港標準並決定是否提名其為行政長官候選人,這體現出了一種充分信任,也符合程序正義原則,是公正的。從2013年啟動這一輪政改工作以來,我們在堅持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的原則上毫不含糊,在充分保障香港居民的民主權利上也同樣毫不含糊,這個普選法案就是最好的明證。
第四,普選法案充分吸納了香港社會各種合理意見,有廣泛的民意支持。有些香港朋友可能覺得他們的意見沒有被采納,這要看什麼意見。比如“公民提名”、對提名委員會進行根本性改造的意見,確實沒有被采納,因為這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他們可以提出違反基本法的建議,我們不能做違反基本法的事情。對於符合基本法的合理建議,應當說許多已經被普選法案充分采納。比如說,香港社會普遍希望降低推薦門檻,而且設聯名推薦的上限,這個意見就被采納了,普選法案規定委員聯名推薦的下限為120名,上限為240名,可以確保有多個參選人供提名委員會考慮提名,有效地防止個別參選人採取盡可能多地獲取委員推薦的策略,從而擠壓其他人獲得推薦的空間,導致參選人數量不足,以增強提名程序的競爭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