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對於亞投行協定第3條第3款有關“不享有主權或無法對自身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申請方,應由對其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銀行成員同意或代為其向銀行提出加入申請”規定,有可能矮化台灣主權疑慮。
“財政部”強調,亞投行協定是各意向創始成員共同合議,相關內容充分尊重並考量到各方意見,由協定第3條一開始所揭示其對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及亞銀成員開放申請資格,即可看出協定內容為凝聚各意向創始成員間的共識,尚非特定一方意見。
至於不享有主權的香港,從一開始即附屬於中國大陸代表團參加會議,因此協定第3條第3款明顯是為香港申請入會所規範,台灣向來享有主權,這項條款尚與台灣申請入會無關,無需對號入座自我矮化,討論該條款有無適用問題,如有矮化主權問題,寧可不參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