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外長朱莉·畢曉普和司法部均已證實,他們正對一項與“獵狐行動”相吻合的雙邊引渡條約予以考慮。然而,對於中國是否已按照兩國都已簽署的聯合國反腐敗條約提出引渡要求,澳大利亞當局未予置評。
報道稱,澳大利亞官員保持沉默也許是因為向中國引渡有關人員可能具有政治敏感性。澳大利亞無法保證回國人員能享受適當的法律程序,也無法保證他們的權利能得到尊重。
報道稱,這並不意味著澳大利亞必須繼續充當中共腐敗幹部的天堂。起訴黎凱常( Kai Cheung Li 音)一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黎凱常曾是廣東省一名做房地產開發的公務員,他私自挪用用於建設保障房的280萬澳元公款,將其轉移到他身在布里斯班的妻子名下。有關方面2003年9月對他展開調查,不久他潛逃至澳大利亞。2005年10月,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授權廣東當局要求澳大利亞警方徹查黎凱常的資產。
廣東當局向澳大利亞方面提供了證明黎凱常存在違法行為的大量證據。澳大利亞和中國當局同意以洗錢和銷贓的罪名起訴黎凱常。2007年,澳大利亞警方查封了黎家的資產。2011年,布里斯班最高法院判處黎凱常14年有期徒刑。
報道稱,儘管澳大利亞應該盡力與中國合作,共同對中國腐敗官員展開調查,但它必須堅持一點:在澳大利亞領土上起訴他們。這將保證被告的合法權利,並確保中國當局收集的證據能由獨立的司法系統進行評估。
報道稱,中國狡猾的“狐狸”也許是可以獵取的獵物,但他們也應該在法庭上得到公平對待,就像狡詐的黎凱常那樣。通過在澳大利亞起訴中國腐敗官員,澳政府可以為中國的反腐敗運動提供支持,同時又不損害自己的基本價值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