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何的下屬,該局社會醫療保險事業管理處主任、醫保科科長都稱,何寶林曾分別打招呼“讓關照一下”,盡快恢復寶雞腦血管病醫院醫保結算業務。
對此,何寶林的說法與李某基本一致。何稱,在查處期間,李某到他辦公室求情並給他4萬元現金,他當場拒絕,並對李說,現在正在查醫院的問題,收錢不妥,但心意領了,“等以後退休了你再扶貧吧”。此外,寶雞高新人民醫院董事長孫某為了感謝何寶林在該醫院醫保定點機構審批過程中的幫助,於2012年5月在寶雞高新區一酒店吃飯過程中送給何寶林兩萬元;同年8、9月份,為感謝何寶林在該醫院“雙源CT”納入醫保範圍中的幫助,孫某又在席間送給其3萬元。
終審:一審已考慮到從輕情節駁回上訴
省高院二審認為,何寶林利用分管社會保障工作的職務便利,在審批和恢復相關醫院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等工作中,為相關醫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已構成受賄罪。對於其提出的上訴理由,經查,何寶林在案發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退繳全部受賄贓款,原審法院根據其犯罪數額和上述情節,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量刑適當,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昨日,華商報記者獲悉,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