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將網絡安全風險、網絡安全事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的。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政務網絡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依法負有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絡,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網絡和系統。
(二)網絡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絡的攻擊、入侵、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絡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絡存儲、傳輸、處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絡運營者,是指網絡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網絡提供相關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
(四)網絡數據,是指通過網絡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職業、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
第六十六條 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絡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 軍事網絡和信息安全保護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六十八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澎湃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