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7日電/“辛辛苦苦三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這是很多人對大病重病突襲一個家庭的形象描述。現有制度下在很多地區,一旦患了大病,會給一個普通家庭經濟狀況帶來災難性的壓力。7月22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確定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更好守護困難群眾生命健康。這一舉措對於持續深化醫改,瞄准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痛點”,全面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守住社會保障底線,有重大意義。
什麼是“大病醫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 二次報銷
所謂“大病醫保”,即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就是由政府從醫保基金劃撥資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對參保人患高額醫療費大病、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二次報銷”。也就是說,參保人員年度內累計發生的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也可以部分或全部通過大病醫保來支付。
“大病”如何界定?
以發生高額醫療費用作為界定標準
“大病”有不同的界定標準。這次明確要求以發生高額醫療費用作為界定標準,當個人自付部分超過一定額度,就可能導致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出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了,就認為這個病是大病了。腫瘤是大病,可能一個普通的慢性病,一次性費用不太高,但一年累計的費用就很高了,就認為它達到大病標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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