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趙勇作為上市公司和國有獨資企業的董事長、法人代表,在投資鑫昊等離子項目的決策中濫用職權、違法決策,已造成巨額國有資產損失。為此,本人鄭重向公安部、中國證監會實名舉報,要求依法予以調查處理。本人對所反映問題的真實性負責。
作為長虹集團公司和長虹股份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採取公開報案方式絕非一時衝動,確是無奈之舉。我深知自己的所作所為會給自己和家人帶來怎樣的壓力和風險,同時也自信本人的抉擇不是為了一己私利,這已經並將繼續得到歷史的驗證。我更堅信黨中央從嚴治黨、依法治國、依法治企的決心,也堅信有關方面定會依法依規予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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