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21日電/8月21日,人民日報二版刊登王岐山署名文章,題為《發揮巡視監督作用 助力全面從嚴治黨》。
文章從中共黨內巡視制度源流及變遷展開論述。文章稱,在十八大後,中共中央把巡視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央政治局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10次研究巡視工作,習近平每次聽取匯報都詳細審閱巡視報告,對巡視中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評判。
文章認為,可以預見,保持巡視的力度和節奏,踩著不變的步伐,到黨的十九大召開前,能夠基本實現全覆蓋。
王岐山指出,要堅定不移貫徹巡視方針,當好黨中央和省區市黨委的“千里眼”“順風耳”,找出“老虎”和“蒼蠅”。要把巡視監督同黨紀監督、派駐監督等有機結合起來,不斷健全黨內監督制度。全文如下:
黨章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這是黨內監督的戰略性制度安排。最近,黨中央印發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具體成果,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制度利器。貫徹實施好《條例》,對於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嚴明黨的紀律,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與時俱進,實踐探索,創新發展
我國巡視制度的歷史源遠流長。我們黨在成立初期就借鑒傳統政治文化中的監督方式,探索建立黨的巡視制度。1928年,黨中央制定巡視條例,以中共中央通告形式下發。在革命戰爭年代,巡視制度為保證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人民奪取革命勝利提供了重要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