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律師說,并非所有的下落不明狀態的被告都會勝訴,如果某被告拖欠原告債務,并離家出走難以找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很難界定被告下落不明是因為意外事故還是因為躲債。因此有可能會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發出公告,并可能在判決中要求被告履行相關的義務。
北京青年報記者查閱法律條文發現,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條,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