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這樣,北約、美歐可能不能不考慮現代(戰爭)條件下,對“盟國”的盟約條款和實際執行程序的改進。例如,即便是盟國,其中一國的軍事挑釁行為如果事先未獲各盟國認同,那其後果不能由大家來埋單。因為,現代戰爭的風險,更不容一國貿然行動,把盟國乃至全球都拖入戰爭甚至核戰的危險之中。
二、中國周邊個別國家、地區存在著不同但可能出現類似的情況,美國應防範被拖下水
中國在東、南、台海與各有關方皆有領土或主權糾葛。在東海與日本有釣魚島爭端;在南海與菲律賓等國有島礁、海域爭端;在台海也有台灣地區“台獨”勢力試圖分裂中國的緩或急的動作的可能(當然,目前此勢尚未成形,但明年如果台灣堅持“台獨”黨綱的政黨上台執政,未必完全不可能)。
而這些國家或地區,由於與美國有盟國或“盟邦”關係(即美國對其有保護的盟約或法規),而這些相關方都可能因種種內外需要,而不乏“擅自過分行動”的動力。
美國為防止被這些國家、地區的“擅自過分行動”“綁架”,也需要防範被其拖下水、不得不被動的提供“保護”,而與中國直接對峙。美國應該有預先防範的措施和與各有關方的約定(哪怕這些約定是其私下的、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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