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24日電/日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教育法律一攬子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對考試作弊等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對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考生,可以終止考試、取消考試成績、停止參加考試1至3年。
教育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採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展,逐步縮小區域、城鄉、校際差距。
在龐麗娟委員看來,“逐步縮小區域、城鄉、校際差距”,是針對義務教育階段而言的,不適合其他各級各類的教育發展。“從實際來看,目前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的高等教育也能做到縮小地區差異。”
龐麗娟委員建議,鑒於前文已有“國家採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展”等表述,並且這些表述更符合教育發展的客觀規律,建議把“逐步縮小區域、城鄉、校際差距”删除。
許為鋼委員也表達了類似觀點,“‘逐步縮小區域、城鄉、校際差距’,在實際上是不可能的事。因為都在發展,好的學校更好,好的地區辦的學校也會更好。這種差距是永遠會存在的。建議删除這句話。”
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一審稿規定,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法人,並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的建議,法律委員會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增加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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