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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股民發帖唱空股市被重罰 處罰引專家爭議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1-14 14:32:45


  中評社香港1月14日電/近日,中國證監會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一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案引發關注。該案中,劉某某在某股吧發帖後,被證監會責令改正並罰款15萬元。對此,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博導楊小軍認為,《證券法》對個人有禁止性規定,並根據相關法律,可處以3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而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穀遼海認為,證監會有行政處罰權力,但此案中,證監會沒有權力給予行政處罰。

  股民發帖被證監會罰15萬元

  2016年1日8日,中國證監會官方發布消息稱,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1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案。該案中提到,劉某某於2015年6月2日,在某股吧發布標題為《東莞證券針對5000萬以上VIP的風險預警》帖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證監會決定責令劉某某改正,並對其處以15萬元罰款。

  證監會是否有權力對個人發帖行為進行處罰?

  對此,楊小軍認為,根據《證券法》第78條之規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此處所謂“有關人員”,應指與該信息有關的人員,換言之,本處罰案中的當事人符合與該信息傳播有關人員的要求。因此,《證券法》不僅對國家工作人員、從業人員有禁止性規定,對工作人員、從業人員以外的個人也有禁止性規定。

  穀遼海則認為,從法律來講,證監會沒有權利進行行政處罰。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機關應予追訴: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的違法行為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而過失則不成立。如果是預測失誤,不可客觀歸罪,主要看主觀有無明知不實而故意進行編造。穀遼海稱,如果劉某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還不構成上述涉嫌犯罪的立案標準,則應當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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