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16日電/因替考生虎飛(化名)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替考者侯雷(化名)在考場內被監考人員當場發現。此後二人因涉代替考試罪被公訴。據了解,這是北京市首批因替考被提起公訴的案件。昨天,海淀法院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當庭分別判處二人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該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將替考行為入刑並正式施行後,北京法院審結的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2015年10月間,考生虎飛通過他人聯繫“搶手”侯雷,讓其代替自己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12月26日上午,侯雷在某大學舊教學樓第43考場,代替虎飛參加考試中的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科目。考試時,侯雷被監考人員當場發現,當日便被公安機關抓獲,而考生虎飛在12月28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二人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昨日,該案在海淀法院開庭。
庭審中,公訴人針對指控事實出示了相關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侯雷、虎飛的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其中,侯雷具有如實供述情節,虎飛具有自首情節,建議法庭判處二人拘役一個月至兩個月,並處罰金。
面對指控,侯雷、虎飛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審理後認為,侯雷代替他人參加、被告人虎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行為均構成代替考試罪。鑒於侯雷到案後能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考生虎飛犯罪後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人均能真誠悔罪,最終,法院以代替考試罪判處侯雷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虎飛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8000元。
據了解,除該案外,海淀檢方還對另一起替考案同時提起公訴,目前尚未宣判。
自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第二百八十四條後面增加了“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新增“組織考試作弊罪”、“代替考試罪”等罪名。代替考試罪規定,無論是所謂的“槍手”的替考行為,還是本應參加考試的考生讓他人替考,都屬於中國《刑法》要處罰的代替考試犯罪行為。在量刑上,代替考試罪最高可以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的刑罰。
(來源:《北京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