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針對工程款撥付不到位等導致的欠薪問題還明確了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的清償責任。”邱小平介紹,未來,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2 建欠薪保障金減少農民工損失
國務院的《意見》中提到,一些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嚴重侵害了農民工合法權益,由此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影響社會穩定。
在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時,如何追討、清償,減少農民工的損失呢?人社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此外,《意見》還要求完善欠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對企業一時難以解決拖欠工資或企業主欠薪逃匿的,及時動用應急周轉金、欠薪保障金或通過其他渠道籌措資金,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基本生活費。
(來源:《新京報》) |